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瓮安一女子因家庭琐事纵火烧屋泄愤,获刑!
2023年3月29日,何某玉因家庭琐事与丈夫王某永发生争吵后,独自前往其位于瓮安县建中镇的老家房屋,为泄愤用打火机将屋内棉被点燃,导致房屋起火。何某玉担心烧到其他人便报警,报警后随即离开现场,附近村民闻讯赶往现场将火扑灭。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,该房屋及屋内财物已被全部烧毁。被烧毁的房屋及附属设施、房屋内的财物,价值共计三万余元。
瓮安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何某玉故意焚烧公私财物,危害公共安全,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。依法判决被告人何某玉犯放火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,服从判决不上诉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:“放火、决水、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
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:“放火、决水、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过失犯前款罪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”
“放火”,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,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。构成放火罪,不以被烧的财物是否为自己所有作为入罪的标准。简言之,放火烧自己的财物,危害公共安全的,就有可能构成放火罪。
“危害公共安全”,是指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、健康以及重大财产的安全。本案中,虽然被告人放火焚烧的是自家房屋,但该行为造成的火势难以判断,可能危及到家人、邻居等不特定主体的生命、财产安全,故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的规定,应处以刑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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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平安黔南供稿:瓮安县人民法院责编/一审:冯 薇二审:彭 悦三审:王 凯